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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1    作者:     来源:     点击: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体现以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切实帮助特别困难且无法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款还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 2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国家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学校从每年所获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性返还资金或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安排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专项资金,用于代为偿还因以下原因:j本人死亡类(包括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k本人因病或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l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m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入收证明)等确实无法近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

第四条 代偿标准为学生需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生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家人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助学贷款救助的情况,并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二级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家访、催款联系等方式对学生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生处复核;

第七条 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复审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代为偿还相应的贷款和利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7年印发的《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及助学贷款救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