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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1    作者:     来源:     点击: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当年度学生资助经费的1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广东省户籍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五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

4.特困职工子女;

5.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

7.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8.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资助标准分6000元/人,5000元/人,3000元/人三个档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复核。

第十二条 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复审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资助。

第五章 评审要求与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学生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助(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等),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

第十六条 学校当年度提取的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需要时,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学校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学校在确认学生退学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有关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校负责收回,可用于下一年度新生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