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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1    作者:     来源:     点击: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印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关于印发<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育人为本,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推行长效资助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等,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助学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助学中心人员组成,根据上级有关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我校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学生资助宣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等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制定各项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各类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省和市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九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的4%-6%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十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处助学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不得挪作他用,违规必追究责任。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原则:

1.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一般应主动提出申请。

2.差异性原则。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学生资助应

体现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度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程度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应优先评定给困难程度高的学生。

3.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更急

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

4.应贷尽贷原则。对于无力支付学费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应协助其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休学、退学、出国、服兵役期间暂停享受资助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4.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活动。

5.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类型资助的,须通过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工作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国家、省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4000元/生/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进行评选。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具体实施,资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校、生源地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金额70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六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入学实施办法》组织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实施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三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学校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发放补助2000-4000元/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设立专科学生: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中职学生:一等奖600元人/年,二等奖400元/人/年,三等奖200元/人/年,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减免。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学校对符合政策性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5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三个档次进行学费减免。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救助。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救助实施办法》,学校对贷款学生死亡等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贷款学生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校助学金。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本学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又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学生助学金,资助标准为2000-4000元/生/年。

第七章 社会捐赠奖助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 开拓社会(个人或单位)捐赠奖助学项目。学生处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根据出资个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并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指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八章 资金监督、检查、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委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设立资助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项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处助学中心公布和设立学生资助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设立资助信息系统管理机制。学生处指定学生助学中心资助专员负责管理资助信息,明确资助信息系统培训工作机制,明确系统录入岗位职责,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20〕39 号)等文件要求,按时录入、审核、提交、确认相关资助数据,确保数据精准;明确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与系统密码管理职责,坚决防范、杜绝学生资助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四十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处助学中心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助学中心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四十一条 资助工作与育人有机结合。学校各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把资助工作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能力培养、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引导其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全面提高受资助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学校各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受助回报、获奖思进、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珍爱自己的诚信记录,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四十五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