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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国家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7    作者:助学中心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本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中职国家奖助学金特指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校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在籍全日制在校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三条 本校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为五年制前三年,具有本校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五年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分别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免学费补助上级财政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年,超出学费标准部分资金由学校支付。

第四条 本校通过设立学校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设立学校资助基金,用于免学费(除去财政拨付)的学校支出部分和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有五年制专业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评审工作的全面指导。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助学中心成员和有五年制专业的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组成,具体负责我校中职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六条 有五年制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等为成员,具体统筹本学院中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包括党员、团干、普通学生)为成员,负责接收学生个人申请及民主评议。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中特别优秀的五年制二、三年级在校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九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中的五年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条 中职免学费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五年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残疾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正式学籍中的五年制二、三年级在校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生所属的二级学院审核后,再由学生处进行复核。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和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十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辅导员)召开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根据评审条件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上报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复核。

(四)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复核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的名单,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的名单确认为最终名单,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奖助资金和颁发荣誉证书,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六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生处助学中心将国家奖助学金最终获得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发放资助金。资助金按规定时间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其中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中职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评审期间及评定后,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资助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